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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管理要點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車輛管理要點
 

97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訂定通過(97.08.26)
97學年度第18次行政會議修正(98.6.9)
106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修正(106.11.21)
107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107.12.11)
110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110.08.17)
110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111.06.14) 
111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111.10.18)
112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112.08.15)

 一、 為維護教職員工及學生之安全,保持校園之寧靜,有效管理校內行車數量及秩序,特訂定本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要點相關之車輛管理事項由總務處事務組辦理。 

三、 凡本校之車輛停車證每人不限制張數(但車主須為申請者本人、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以每一車牌為一申請單位,均需分別繳納停車費,汽車停車證分一般及全日型二類。 全日型車位,專任教職員工無限制,學生以開放30個為原則,志工以開放10個為原則,限額申請完畢後僅限申請一般型,並視停車位狀況調整全日型車位開放數量;育成中心有產學合作需求者及長期維護廠商經核准後方可申請。 兼任教師、無產學合作需求及非長期維護之廠商限一般型。 三之一、鄰近里民依本校鄰近里民租用停車位申請要點辦理,與本校簽訂契約書,以開放50個全日型車位為原則,由總務處事務組視實際車位狀況增減開放名額。 

四、 停車證之申請核發: 

(一)應備資料: 1.申請表。 2.本人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影本,機車須有效期排氣檢驗合格章,腳踏車免備證明文件。 

(二)教職員工生申請者,登入本校校務系統登錄申請汽、機車停車證,列印申請表及繳費,持申請表及收據至總務處事務組領取停車證,每年尖峰收件期間將另安排收件時間及地點,並公告全校。 

(三)停車證有效期間為每年8月1日至隔年3月1日(上學期)、2月1日至10月1日(下學期),如逾期未續繳而進場者,將自動轉為臨時停車依時收費。

 五、 停車證之補、換發及車號更換:填具補發申請書申請補、換發,車號更換以每學年一次為限。 

六、 本校車輛停車管理費具多重身分者依全職身分別收費,收費方式可選學年制或學期制(起訖點為8月1日至隔年3月1日、2月1日至10月1日,如逾期未續繳而進場者將自動轉為臨時停車依時收費)標準如下:

 (一) 機車:學年制者專任教職員工及學生400元;兼任教師及志工200元。學期制者減半收費。 

(二) 汽車: 學年制者,一般型為2,000元,全日型6,000元;兼任教師及志工1,000元。學期制者減半收費。廠商經核准申請者,一般型為4,000元,全日型為12,000元;單月申請者,一般型為每月600元,全日型為每月2,000元。 一般型汽車逾24時未離場者,夜間視為臨時停車依時收費。 

(三) 殘障之教職員工學生,憑殘障手冊免費核發停車證一張,全天型汽車停車證不適用。

 (四) 中途到、離職(校)或申請者,汽車依申請當月、離職剩餘完整月份比例計、退費(自生效當月起、結算,金額計算至元並四捨五入),機車不適用。計、退費計算單位為月份,期間為每年8月至隔年1月(上學期)、2月至7月(下學期)。

 (五) 停車證如遺失、遭他人撕毀或損壞者,補發工本費如下:機車停車證30元、汽車停車證50元。 

(六) 汽機車過戶或換牌,申請重新換發停車證,準用前款之規定。

 (七) 腳踏車不予收費。

(八)其他經專案核准之收費或退費方式,不受前開規定限制。

七、教職員工生車輛管理單位得依停車空間指定區域、時段停放管理,其範圍如附表。 

八、進入本校指定停車區域之汽(機)車,以貼有經本校核發之汽(機)車停車證者為限,汽車進出停車場時,注意減速慢行,其行車時速不得逾廿公里,夜間應關閉大燈以便檢查。 

九、汽機車停車證應貼於指定位置以利辨認,汽車貼於前擋風玻璃右側(乘客座),機 車粘貼於車牌處,以便識別。 

十、各單位舉辦任何活動或會議時,應事前以書面列明活動或會議名稱、地點、預估 車輛數知會總務處事務組及警衛室,俾協助活動或會議之順利進行。 

十一、機車嚴禁在教學區行駛,但經核准之公務需要或特殊情形不在此限。

 十二、凡進入校區之車輛,警衛應確實查核,未依規定進入本校汽機車,依「本校臨 時停車管理要點」之規定處理。 

十三、本校僅提供場地停放車輛,不負保管責任。 

十四、領有停車證者如有以下情形,依「本校違規停放車輛處理要點」處理:

 (一)將停車證轉借他人或家屬使用者,如經查獲簽辦議處,並逕行取消停車證。

 (二)教職員工因公務需於時段外停放汽機車,未事前經單位主管核准申請,送交總務處事務組及警衛室登記,而擅自駛入停放者,依臨時停車管理要點收費。 

(三)車輛進入校區後,不依規定放置、張貼或隱蔽停車證者。 

(四)未按規定停放於規定時段及區域之車輛者。

 (五)其他經管理單位認定者。 

十五、申請停車僅限依其身分別申請,且感應卡僅限所申請之車輛進出,如經發現違規,將撤銷當次申請停車證且沒入已繳納之停車費,並自發現違規日起停止申請資格一年。 

十六、教職員工學生及志工之車輛違規停放者,將依規定計罰違規處理費,逾時未繳者,取消停車證,並不予退還已繳之停車證費用。
 

十七、學生違規事項一經查獲,交由學務處軍訓與生活輔導組依相關規定議處。 

十八、違規車輛、汽機車臨時停車及腳踏車管理部份,依「本校違規停放車輛處理要點」、「汽機車臨時停車管理要點」及「腳踏車管理要點」辦理。 

十九、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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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更新日期:112.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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