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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機車臨時停車管理要點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汽機車臨時停車管理要點
                                                     

97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訂定通過(97.8.26)
 108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109.2.18)
110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110.08.17)
111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111.08.16)

  一、本要點依據國立臺灣藝術大學車輛管理要點第十八點訂定。
二、除依本校規定辦理教職員工生停車證以外車輛,凡停放本校校區汽機車均適用之。
三、下列車輛由業務單位自行認定後,發放公務優惠停車券:貨運、電信、警車、郵政、消防、救護、會議主講人、委員、全校性慶典活動受邀貴賓及觀禮人、政府機關學校公務車、其他特殊事由者等。
四、汽車臨時停車收費標準:每小時三十元,未滿半小時不收費,離場緩衝時間為十五分鐘,逾時需補足差額。
五、機車臨時停車計次收費每次十元,並於出場前繳納,但仍需依本校指定位置停放。
六、臨時停車不得過夜停放,所稱過夜時段為零時至六時,該時段不提供車輛進出,汽車仍按時計費,必要時本校得予上鎖;如連續停放超過七天,本校得通知廢棄車輛權責機關處理。
七、未依指定位置及時段停放者,以違規停放論,違規處理費機車一百元,汽車二百元,必要時得上鎖,若有礙觀瞻或影響人員車輛通行者,得予以移置或拖吊,相關費用由車輛使用人支付。
八、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更新日期:11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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