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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規章-綜合類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空間規劃小組設置及運作要點
 

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99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102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103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

為配合校園整體規劃,有效分配與管理學校空間,並使各單位審慎規劃現有使用之建築空間,特依本校「校園整體規劃委員會設置要點」第六點之規定,成立「國立臺灣藝術大學空間規劃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 本小組由副校長、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研發長、主任秘書、各學院院長、暨學生代表(學生會及學生議會各推派代表1至2人)組成。副校長為召集人,由總務處協助處理相關行政事務,必要時得請相關業務人員列席。
三、 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協調及審議各單位提出之空間調整與新增需求。
(二)、空間規劃分配原則之訂定與修正。
(三)、審議其他空間規劃與管理等相關事項。
(四)、執行校園整體規劃委員會指派之任務。
四、 各單位運作方式如下:
(一)、教學單位:
各院、系所、中心如有新增或調整空間需求時,應先經所屬院務會議討論通過,依行政程序簽奉核准後,送總務處擇期召開會議。
(二)、行政單位:
校內各行政單位有新增或調整空間需求時,應經行政單位相關會議討論協調,依行政程序簽奉核准後,擇期召開會議。
五、 各單位新增或調整空間需求之一般案件,經本小組討論決議,陳校長核可後執行;涉及校園整體空間之重大議題,提報「校園規劃委員會」決議之。
六、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更新日期:108.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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