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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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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興工程支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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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規章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新興工程支應原則
 
94年12月13日94學年度第4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
95年1月10日94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105年3月29日104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5年4月21日105年度第2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112 年 12 月 12 日 112 學年度第 5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3 年 3 月 12 日 113 年度第 1 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一、 本原則依本校「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訂定之。
二、 本原則所稱新興工程,係指總工程建造費達新臺幣(以下同)2千萬元(含)以上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工程及相關設施,如房屋建築、運動場地、整地、管線、道路、展示、室內裝修、環保、機電、校園整體規劃及景觀等工程計畫構想書,均須提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
前項所稱總工程建造經費,指公共工程及房屋建築計畫,依行政院所訂「公共建設工程經費編列估算手冊」編列支工程建造費及規劃、設計監造階段作業費用。
三、 工程計畫構想書提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並獲同意辦理之新興工程計畫,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主辦單位及早展開綜合規劃,提出約百分之三十規劃設計之必要圖說,總工程建造經費之概算、基本資料表等:
1、總經費達1億元以上之工程,提送校園整體規劃委員會及研究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應陳報教育部審議並依行政院頒「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程序辦理。
2、總經費未達1億元之工程,於第一年度之預算籌編先期會議開始三個月前,先提送校園整體規劃委員會及研究發展委員會辦理工程專業審議通過後,編列年度預算辦理。惟影響建物結構安全或有危及師生安全疑慮等具急迫性之工程,經簽奉校長核准,得免依前述程序辦理。
(二)由主辦單位辦理綜理分期規劃者,得就計畫中個別完整之分標工程計畫依前款規定,送校園整體規劃委員會及研究發展委員會辦理工程專業審議通過後,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三)主辦單位依第一項所提送之必要圖說,總工程經費之概算及基本資料表,應包括書面資料,並參酌「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實施要點」與「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增列提供標案資料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四、 為健全新興工程之推動,主辦單位應先行編列預算或籌措經費,用以辦理與新興工程計畫有關之先期規劃構想及綜合規劃與設計等作業並依「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服務廠商評選作業注意事項」辦理規劃設計廠商之評選作業及規劃設計事實。
五、 涉及捐贈者興建後再贈與本校工程案件,受贈單位僅須將捐贈者、捐贈金額、捐贈者使用樓地板面積比例及期限、建築物樓地板面積、規劃用途、預定興建時程等基本資料,提報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備查及校園整體規劃委員會及研究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六、 學雜費收入、推廣教育收入、產學合作收入、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之收入、場地設備管理收入、受贈收入、投資取得之收益、其他收入等經費來源辦理新興工程,依本原則辦理。
其他經費來源辦理新興工程者,依行政院訂頒之「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辦理。
七、 本原則經行政會議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更新日期:113.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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