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藝術大學自償性計畫債務舉借及控管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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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3月10日97學年度第12次行政會議通過
98年3月24日98年度第1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
105年3月29日104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5年4月21日105年度第2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
一、 |
為健全本校進行自償性計畫之財務管理,特依本校「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訂定「國立臺灣藝術大學自償性計畫債務舉借及控管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 |
本要點所稱自償性計畫,係指以舉借方式取得投資成本,並於營運期間向使用者收取費用,以供全部或部分償付舉借債務之支出或建設。 |
三、 |
本校辦理自償性計畫前,應優先評估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鼓勵民間參與投資。如因性質特殊或民間無意願投資之自償性支出,始得評估自辦。 |
四、 |
本校辦理自償性計畫,應辦理財務規劃及成本效益評估,並敘明自償率、償還期限及非自償部分之經費來源等,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據以執行。前項自償性計畫之財務規劃及成本效益評估,得委託專業機構辦理及聘請校內外專家若干人組成小組審查。 |
五、 |
辦理自償性計畫,應於完工營運後,定期檢討計畫自償率及營運情形,與原預估財務報表做差異分析比較,如有無法達成原定自償率之虞或遇有重大問題時,管理單位應即檢討提出改進措施。 |
六、 |
自償性計畫之營運收支,應個別列帳控管。 |
七、 |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