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二十二條 部分條文內容:為促進資源回收再利用,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或機構、軍事機關之採購,應優先採購政府認可之環境保護產品、本國境內產生之再生資源或以一定比例以上再生資源為原料製成之再生產品。
●機關綠色採購評核方式及採購實務 (資料來源:行政院環保署) ●第一批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或機構、軍事機關應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項目
101年公告指定採購項目
資料更新日期:102.1.25
地 址: (22058)新北市板橋區大觀路1段59號 電 話:02-22722181 傳 真: 02-29601822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08:00~12:00 13:30~17:30(國定假日除外) 請用IE 5.0 或Netscape 7.0 以上版本及1024*768 之解析度觀看本網站 本網站為國立臺灣藝術大學總務處版權所有,未經允許,不得以任何形式複製和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