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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95年度第二學期第15次行政會議通過 |
一、 |
為本校年度編列專項圖儀費、遞延借項、維護費、無形資產等預算之明確性,特訂定本原則。 |
二、 |
專項圖儀費、遞延借項、維護費、無形資產等預算,於年度開始前15個月,由會計室通知各單位開始編列。各單位需於每年10月31日前將各專項費用送各彙整單位彙編審核。
各項費用界定範圍如下:
(一)專項圖儀費係以各系所年度圖儀費以外,有專案需求者為限。
(二)遞延借項係指大型修繕工程費用。
(三)維護費係指小型修繕及軟體維護費用(無所有權)。
(四)無形資產係指電腦軟體(有所有權)等費用。 |
三、 |
專項圖儀費編列原則:
(一)電腦設備及軟體部分(即無形資產):
本校不鼓勵各系所設置獨立電腦教室,故全校性教學用電腦及軟體,由電算中心統一編列採購,供各系所使用。
各單位(含系所及行政單位)所需之行政用電腦、軟體,由電算中心電腦教室年度汰換之設備使用。
各系所如有支援教學設備用(含專任教師使用之電腦)及設立專業工作站之電腦、軟體設備需求,由各系所圖儀費項下支應;惟所提項目仍須報經電算中心審核及行政院主計處同意後,使得同意列入,如有刪減,等額刪減。
(二)圖書部分:
因本校不鼓勵各系設置獨立圖書室,圖書部分(除工具書外)請各系所隨時向圖書館推薦書目,由圖書館統一編列。
(三)冷氣空調設備:
由各單位報請總務處,統籌通盤考量後編列。
(四)校園環境安全監視系統:
由各單位報請總務處,統籌通盤考量後編列。
(五)事務性設備:
系所事務性設備由各系所圖儀費內編列;行政單位事務性設備則由各單位提出,經總務處統籌通盤考量後編列。
(六)新增設備或汰換:
各單位編列專項圖儀費新增設備時,需註明用途、教學(使用)時數、班級數、人數等詳細說明及分析。
各單位編列專項圖儀費時,如該項設備未逾保存年限者,不予更換;如事前專簽核可者除外。
(七)系所專項圖儀設備費審查程序:
各系所專項圖儀費由各院彙編、討論、決定重要性、排列優先順序。於年度開始前15個月開始編列,各系所需於每年10月31日前送教務處,再由教務處於每年11月底召集專案小組審查後,並於每年12月底前送總務處彙整。 |
四、 |
遞延借項編列原則:
各單位如有重大修繕工程,報請總務處做全校通盤考量後納編。 |
五、 |
維護費編列原則:
系所儀器設備維護由各系所業務費支應為原則,但重大專業性儀器設備除外;專項維護費以支應全校性、共同性、公共區域之小型維修及軟體維護,經報請總務處做全校通盤考量後納編。 |
六、 |
各彙整單位於每年1月底前,將各項彙總預算送會計室編定年度預算額度。會計室所編額度經簽奉核可後,再轉知各彙整單位,各彙整單位再依各院系所、行政單位所提項目之排序確定編列項目。 |
七、 |
本原則報經本校行政會議同意通過後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