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台灣藝術大學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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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6: 100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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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為推動校園環境保護、安全衛生及防災減災管理,依據教育行政機關及所屬各級學校暨附屬機構環境保護小組設置要點,及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四條規定之立法精神設置,成立環境保護及安全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 |
本委員會任務為研議、協調及建議校內有關環境保護、防災減災、實習場所、實習工場之安全衛生政策及執行方針。 |
第三條 |
本委員會成員如下:
一、主任委員一人,由總務長兼任。
二、執行祕書一人,由環安組組長兼任。
三、設置有實習場所之單位主管及安全衛生管理人為當然委員。
四、通識教育中心、營繕組、事務組、生活事務及保健組、軍訓與生活輔導組主管。 |
第四條 |
本委員會為無給職,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研議下列事項,並置備記錄:
一、研議環境保護、安全衛生及防災減災管理有關規定。
二、研議環境保護教育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施計畫。
三、研議防止機械、設備或原料、材料之危害。
四、研議作業環境測定結果應採取之對策。
五、研議實習場所相關工作同仁健康管理事項。 |
第五條 |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 |
第六條 |
本委員會於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開臨時會議。 |
第七條 |
本委員會得推薦顧問人員,經校長聘任以備諮商。顧問人員出席費依本校相關規定支付。 |
第八條 |
本設置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簽奉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