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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規章-綜合類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校園整體規劃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102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103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108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 為使本校校園建設符合中長期發展暨整體建設具特色發展需求,特設置「校園整體規劃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校園整體規劃委員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任務及職掌如下:
(一)校園土地取得、房舍、道路興建及其使用事宜之規劃。
(二)校園整體建設計劃之研擬。
(三)校園建設特色發展規劃事宜。
(四)校園內重大工程計畫構想之審核,及建設過程中相關課題,進行研究與建議。
(五)校園公共空間及建築命名之相關事宜。
(六)校園各單位空間規劃、分配、調整之相關事宜。
(七)其他有關校園規劃之相關事宜。
三、

委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校長、副校長、主任秘書、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研發長、各學院院長。
(二)遴聘委員:由校長聘請本校專任教師或行政人員代表二至四人擔任,任期兩年。
(三)諮詢委員:由校長聘請校外學者、專家一至三人擔任,提供專業建議。
(四)學生代表:由學生會會長及學生議會議長擔任,如因故無法出席得指定代表出席。
(五)本委員會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執行秘書一人由校長遴聘。         (六)執行秘書得指派業務相關人員,擔任行政助理,協助綜理本委員會行政業務及決議事項。

四、 委員出缺或異動時,依第三點規定辦理。
五、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 本委員會會議必須半數委員出席始可開議,決議事項須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始可決議。
七、 經本委員會研商通過之校園整體規劃方案及重大工程計畫案,應送研究發展委員會及校務會議審議。
八、 本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邀請主計室及相關單位人員列席或提供資料。
九、 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聘請之校外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十、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更新日期:109.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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