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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規章-綜合類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校園景觀規劃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95年1月2日台藝大總字第0940350154函公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102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108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 為增進本校校園景觀與環境之規劃品質,成立「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校園景觀規劃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校園景觀規劃委員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任務及職掌如下:
(一)本校校園環境整體景觀規劃案之審議、校園景觀與環境之規劃、美化、整修、新建計畫,及建設過程中之相關議題。
(二)對於校園內重大工程涉及校園景觀影響之議題,進行討論並提出建議,供決策參考。
三、 組成:
(一)當然委員:校長、副校長、總務長、主任秘書。
(二)遴聘委員:由校長聘請本校具備景觀或美化校園環境等相關專長之教師五至七人擔任。
(三)諮詢委員:若干人,視個案需求由校長聘請本校教師擔任,必要時得聘請校外相關專業人士擔任,諮詢委員得列席小組會議提供專業建議。
(四)學生代表:由學生會會長及學生議會議長擔任,如因故無法出席得指定代表出席。
前項人員為無給職。但非本校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四、 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校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遴選適當委員兼任之,並由總務處協助處理相關行政事務。
五、 遴聘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諮詢委員任期得隨個案之任務完成結束。
六、 委員出缺或異動時,依第三點之規定辦理之。
七、 本委員會會議,視需要不定期召開,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
八、 本委員會決議之一般案件,陳校長核可後執行;涉及校園整體景觀之重大議題,提報「校園整體規劃委員會」決議之。
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更新日期:109.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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