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藝術大學空間規劃委員會設置要點
| |
|
| |
中華民國115年3月17日114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
| 一、 |
為配合校園整體規劃,有效分配與管理學校空間,成立「國立臺灣藝術大學空間規劃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國立臺灣藝術大學空間規劃委員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 二、 |
任務及職掌如下:
(一)審議各單位提出之空間調整與新增需求。
(二)空間規劃分配原則之訂定與修正。
(三)審議前述各款以外,其他涉及校園空間規劃與管理之相關事項。 |
| 三、 |
組成:
(一)當然委員:校長、副校長、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研發長、主任秘書、各學院院長。
(二)諮詢委員:視個案需求由校長聘請本校教師擔任,必要時得聘請校外相關專業人士擔任,諮詢委員得列席小組會議提供專業建議。
(三)學生代表:由學生會會長及學生議會議長擔任,如因故無法出席得指定代表出席。
前項人員為無給職。但非本校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
| 四、 |
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校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遴選適當委員兼任之,並由總務處協助處理相關行政事務。 |
| 五、 |
各學院、系所、中心及其他單位如有新增或調整空間需求,應依行政程序簽奉核准後,送總務處彙整,提請本委員會審議。 |
| 六、 |
本委員會會議,視需要不定期召開,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單位人員列席說明。 |
| 七、 |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