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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規章-綜合類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空間規劃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15年3月17日114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 為配合校園整體規劃,有效分配與管理學校空間,成立「國立臺灣藝術大學空間規劃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國立臺灣藝術大學空間規劃委員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任務及職掌如下:
(一)審議各單位提出之空間調整與新增需求。
(二)空間規劃分配原則之訂定與修正。
(三)審議前述各款以外,其他涉及校園空間規劃與管理之相關事項。
三、 組成:
(一)當然委員:校長、副校長、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研發長、主任秘書、各學院院長。
(二)諮詢委員:視個案需求由校長聘請本校教師擔任,必要時得聘請校外相關專業人士擔任,諮詢委員得列席小組會議提供專業建議。
(三)學生代表:由學生會會長及學生議會議長擔任,如因故無法出席得指定代表出席。
前項人員為無給職。但非本校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四、 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校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遴選適當委員兼任之,並由總務處協助處理相關行政事務。
五、 各學院、系所、中心及其他單位如有新增或調整空間需求,應依行政程序簽奉核准後,送總務處彙整,提請本委員會審議。
六、 本委員會會議,視需要不定期召開,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單位人員列席說明。
七、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更新日期:115.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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