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為促進堪用閒置財物流通,提升使用效能,減少本校支出及不必要的採購,訂定本流通管理流程。 |
二、 |
本校閒置財物之流通,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流程辦理。 |
三、 |
所稱閒置財物,目前處於閒置狀態之各項財物,包括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什項設備等。 |
四、 |
各單位不需續用(閒置)之財物,得填寫閒置堪用財物申報單送保管組後,由總務處上網公告週知,以利其他需用單位移轉續用。如無單位提出需求,由總務處尋覓適當地點統籌保管,若無空間可供放置時該財物仍需暫存放於原管理單位。 |
五、 |
需求單位申領堪用財物,由總務處依需求情形統一調度分配。 |
六、 |
移入之財物尚未達使用年限者,其賸餘期間由移入單位承受。有未完成之折舊及殘餘價值者,亦同。 |
七、 |
財物移轉流通,依照本校財產移動處理標準作業流程,移出單位填寫「財物移動單」辦理申請手續,於完成奉核准程序後,再由保管組辦理財物異動登記。 |
八、 |
各系所單位保管使用之學校財產,經學校核准報廢,但仍堪用之財產儀器設備。如有需要之單位可填寫「報廢物品再領用單」申請無償撥用。 |
九、 |
本校各系所單位均可申請經核准報廢之儀器設備,教職員工不得以個人名義申請,領用之財產仍列為申請單位之「列管物品」管理使用,並接受總務處保管組之年度盤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