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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94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
第一條 |
本校為落實珍貴動產不動產暨受捐贈文物認定及管理,依據行政
院修訂「中央政府各機關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要點」,成立珍貴動產不動產暨文物評鑑、鑑價認定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第二條 |
本委員會之任務為審議本校各單位經管珍貴動產不動產暨受捐贈
文物之評鑑、鑑價、典藏、採購、維護及保存等事項。 |
第三條 |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除總務長、主任秘書及各學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九人,由校長指派或簽請外聘專業人士擔任。 |
第四條 |
主任委員由全體委員中選舉產生,連選得連任。 |
第五條 |
本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任會議主席,視業務需要由本校召開之。 |
第六條 |
本委員會設執行秘書一人,由保管組組長擔任。 |
第七條 |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於學年開學前改派。 |
第八條 |
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集會時外聘委員得酌支交通費。 |
第九條 |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呈 校長核定後,由總務處交付保管組辦理之。 |
第十條 |
本辦法依程序提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