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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97學年度第18次行政會議通過 |
一 |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建全珍貴動產之庫房、展覽、攝影、複印、複製及外借管理等作業,特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要點第十一點規定,訂定本校珍貴動產管理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 |
本要點所稱珍貴動產,係指本校所管有之文化性、歷史性、藝術性或稀有性古物、民俗文物、藝術品、圖書、史料及自然物等,經本校珍貴動產評審委員會審議認定在案者。 |
三 |
庫房管理:
(一)本校珍貴動產由藝術博物館管理之。
(二)本校珍貴動產之庫房,應有良好之設施,並依照「事務管理手冊」之規定辦理,由珍貴動產管理單位負責。
(三)除珍貴動產管理單位執行維護管理工作外,任何人員進出珍貴動產庫房前,應敘明理由簽請校長核可,並通知管理單位人員會同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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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展覽管理:本校自行策辦珍貴動產之展出,應由該展覽承辦人,敘明展覽概要、展出時間、地點、保險、展場防護、運送時間、點交方式及有關事項,簽請校長核可後,通知珍貴動產業管理單位配合辦理有關事宜。 |
五 |
研究:本校校內人員得借用研究。 |
六 |
外借管理:
(一)本校珍貴動產之外借對象,除有特殊情形經簽奉校長核准者外,以政府機構、公私立學校及非營利性法人等為限。
(二)前款之外借,該借用單位應敘明使用目的、時間、地點、防護措施、運送時間、點交人員與方式、損害賠償及有關事項,簽請校長核可後,通知珍貴動產管理單位人員配合辦理有關事宜。
(三)珍貴動產外借前,應以本校為受益人辦理適當金額及期間之保險,並由外借者負擔所需保險費用為原則。
(四)珍貴動產外借及使用,不得對本校及作者權益,有任何侵害之行為。 |
七 |
攝影、複印、複製管理:本校珍貴動產之攝影、複印、複製,以不提供原作品,僅提供作品之電子檔為限,借用單位應敘明使用目的、借用時間、地點及有關事項。 |
八 |
珍貴動產管理單位,應製作珍貴動產庫房人員進出登記簿,詳實記錄歷次進出人員之姓名、依據、時間及有關事項。 |
九 |
珍貴動產之庫房、展覽、攝影、複印、複製及外借管理等,其核可進出文件正本,除依規定必須歸檔者得以影本代替外,應移由珍貴動產管理單位併第七點登記簿,以專卷保存至少十年以上。 |
十 |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