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藝術大學臨時攤位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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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8月25日98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102年7月23日101 學年度第16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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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為合理規範本校校園臨時攤位之設置,兼顧維護校園秩序與整體景觀之 清潔,特訂定本要點。 |
二 |
依本要點受理之臨時攤商,其商品除符合相關法規規定外,以便於教師 教學及學生學習為原則,如圖書、畫具、特殊文具、手機及飾品等生活 必需品,但熟食及食品類者,需為依法設立或登記之公司行號,以提出 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標準之檢驗報告及投保產品責任險之證明,經立下 如發生損害負無過失責任之切結書者,方予受理。 |
三 |
申請方式:
(一)受理單位:總務處保管組
(二)申請流程:擺設攤商應於進駐前七日檢具申請表,註明販售商品 及設攤時間,經審核通過並至本校出納組完成繳費後,依規定至 指定設攤地點擺設。 |
四 |
設攤地點為綜合大樓一樓川堂,或其他由本校指定不影響教學及公共安 全場所。 |
五 |
租借使用管理規定:
(一)每次使用以日為計算單位,每日清潔管理費新臺台幣600元(如 不需接電源者,每日清潔管理費新臺台幣500元)。
(二)設攤桌椅由攤商自備,設攤地點提供110V電力。
(三)營業時間以每日上午10時至下午8時。
(四)廠商應將許可證件置放於攤位明顯處或佩掛於申請人胸前,以利 辨識及管理。
(五)使用期間不得有叫賣、強迫推銷、侵犯智慧財產權或違反善良風 俗物品等行為,如有發生重大違反校園安全情事,本校得立即撤 銷其攤位,所繳費用概不退還,並於一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擺設。 |
六 |
校區內所舉辦之大型活動、公益性活動及學生社團活動,其設攤地點及方式不受本要點規範。 |
七 |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