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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1.23九十三學年度第八次行政會議決議通過
94.4.26九十三學年度第十五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4.5.10九十三學年度第十六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6.7.10九十五學年度第十九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6.7.31九十五學年度第二十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1.3.20一○○學年度第十二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2.2.26一○一學年度第十一次行政會議停止適用通過 |
第一條 |
國立台灣藝術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辦理教職員工交通費之核發,特訂定本要點。 |
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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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費之核發,以本校編制內兼行政職務之教師及現職員工為限,並以請領人居住地為申請補助範圍。 |
第三條 |
交通費之核發:
一、依實際通勤最節省之段數核定,並以乘作公車票段數為計價基準,不得以捷運票價計算。
二、遠程上下班以火車通勤者,其交通費應以最低一級之票價覈實報支,並均應以合理、節省最少之方式為之。如有辦理月票、優待票、或其他優待措施者,其交通費均應以折扣後之票價計算。最多仍比照乘坐公車票段數以三段為限。
三、申請一至三段交通費者,係以上下班搭乘公車或客運車一次可達校區外圍1000公尺者為一段,需轉車搭乘兩次者為兩段,需轉車搭乘三次者為三段,若搭乘段數超過三段者,最多以三段為限。
四、申請交通費需檢附證件:
1.申請書。
2.戶口名簿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租賃契約等)影本備驗。
3.遠程者請檢附火車票購票證明或其他相關可供購票證明文件影本備驗。
五、週休二日制人員之上下班交通費按二十一日預發。
六、員工自備交通工具上下班者,其交通費比照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辦理。
七、(刪除)。
交通費之核發,隨當月薪津造冊發給、追補或追扣。 |
第四條 |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核發交通費:
一、(刪除)。
二、居住校區內之宿舍。
三、距離校區圍牆1000公尺以內者。
四、教職員工連續請假(含事、病、婚、產、喪、休、公假)在七日以內者交通費照發,超過七日者,自第八日起按日扣除交通費,其名冊教職員部份由人事室提供,駐衛警及工友部份由事務組提供。
五、凡留職停薪、留職留薪者。
六、教官部分寒暑假期間由學務處提供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官按該月實際到校天數得專案申請外,其餘天數應予扣除。 |
第五條 |
已由學校分配宿舍,新到職、復職、離職及停職人員,概按當月實際工作日數發給交通費,並以每月二十一天平均計算。 |
第六條 |
(刪除)。 |
第七條 |
住所遷移或遠程購票異動致段數變更者,應於二週內重新檢附有關證明文件辦理申請,如交通費段數變更減少,未申報更新者,一經查出除追繳其溢領之交通費外,並報請依規定議處。如交通費段數變更增加,未及時重新申報,而於事後申請追補,准自提出申請之月份起向前追補二個月,但如自提出申請月份推算到職未滿二個月者,按實際工作日數補發,上述之補發均以在同一會計年度內為限。 |
第八條 |
已由學校分配宿舍,應自行至總務處事務組更正資料,並以實際遷入日期扣除交通費,若有不實情況,一經查出除追繳其溢領交通費外,並報請依規定議處。 |
第九條 |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