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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訂定通過(97.8.26) |
一、 |
為維護校區內行的安全及有效管理校區停車秩序,依本校車輛管理規則第十七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
二、 |
進入校區及停車場之汽機車,未依規定時段、區域內停放之車輛影響人車進出、安全、有礙觀瞻者或不依規定放置、張貼或隱蔽停車證者均屬違規。 |
三、 |
凡未申請停車證者一律不得進入本校停車場,違者依「本校臨時停車管理要點」規定辦理。 |
四、 |
違規車輛依下列標準繳納違規處理費:汽車200元、機車100元;汽車未經申請核准於規定停放時段外停放者每日300元按日累計。 |
五、 |
違規者應先繳交違規處理費(逕至本校自動繳款機繳納),不服取締者學生依學生獎懲規定辦理。 |
六、 |
違規處理費應於一週內繳納,逾期者停止其感應卡及停車證之使用,待繳納後3日內回復使用,違規達3次以上者,列入下學年度發放車輛停車證參考。 |
七、 |
違規之車輛得視情況就地加鎖處理,凡擅自開啟或破壞違規加鎖者,移送相關單位議處及照價賠償。如影響人車進出、安全之車輛,必要時得予以移置或拖吊,相關費用由使用人支付。 |
八、 |
教職員工生在辦理離職手續或學生辦理離校手續前必須先繳清違規處理費。 |
九、 |
凡偽造車輛通行證者或竊用、破壞他人通行證者,移送相關單位議處。 |
十、 |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