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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訂定通過(97.8.26) |
一、 |
為有效管理校園秩序及維護環境整潔,依本校車輛管理規則第17條特訂定本要點。 |
二、 |
停放校內之腳踏車應申請並張貼學年度識別證於座椅支架,並於學年開學後15日內完成,學生向軍訓與生活輔導組登記申請,教職員工向警衛室登記申請,不予收費。 |
三、 |
腳踏車停放區域為本校所有之機車停車位及其他標示為腳踏車車位者為限。 |
四、 |
本校因校園規劃使用之需要,得變更或取消原設置之腳踏車停車位,並將原停放該處之腳踏車移至附近之腳踏車停車位,為移置腳踏車,得為一切必要之行為。
前項移置情形,應於7日前公告。 |
五、 |
停放於校園內之腳踏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校得逕行移置於適當處所集中保管:
(一)未張貼學年度識別證者。
(二)未停放於腳踏車位者。
(三)腳踏車雖依規定張貼年度識別證,但顯失騎乘功能者。
前項第三款情形者,應於移置前七日逐車張貼通知,併同時收回識別證,如所有人認為有繼續使用之必要時,先行移出校內,待修復為堪用狀態,再重新申請識別證張貼。 |
六、 |
停放於本校內之腳踏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顯失騎乘功能:
(一)無把手者。
(二)無騎乘坐墊且外觀老舊者。
(三)兩輪缺一者。
(四)輪胎破損嚴重者。
(五)鏈條斷裂且鏽蝕嚴重者。
(六)其他依車輛之外觀,足以認定為不堪使用者。 |
七、 |
依要點第五、六條移置之腳踏車,由本校集中保管,並於網頁公告一個月,期滿後無人認領者,視為廢棄腳踏車處理。
前項為移置腳踏車,於必要時得破壞其車鎖,車鎖不予賠償。
廢棄腳踏車由本校清除或公告拍賣之。 |
八、 |
經集中保管之腳踏車應繳交移置費50元,保管費每日10元。 |
九、 |
腳踏車保管事項由警衛室辦理,應詳為記錄車輛之移置地點、保管時間等事項,並應核對領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單位、姓名及繳費收據,並由領車人簽名或蓋章,以供查考;委託他人代領者,除前項證件外,應由車輛所有人出具委託書。 |
十、 |
廢棄腳踏車得參照資源回收之精神,依下列規定拍賣之:
(一)拍賣相關訊息應於總務處腳踏車管理網頁公告之。
(二)拍賣對象以本校教職員工生,每人每學年限購一台。 |
十一、 |
腳踏車拍賣之價格,應依其狀況分級訂價,但每輛拍賣之價格以四佰元為上限。 |
十二、 |
拍賣腳踏車之所得,應納入校務基金。 |
十三、 |
本管理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