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台灣藝術大學公務車輛購置租賃及使用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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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9.27 94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決議通過
97.5.13 96學年度第1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7.9.23 97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9.11.30 99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2.08.20 102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7.11.13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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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節省能源並對車輛有效管制及使用,依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 |
本校公務車輛之增購、汰換及租賃車輛,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
三、 |
本校全數以5項自籌收入支應增購、汰換及租賃全時公務車輛,並應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
四、 |
本校增購、汰換及或租賃公務車輛,應提請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辦理。各院、系、所及中心比照辦理。 |
五、 |
本校採購各種車輛,應依各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所定有關交通及運輸設備編列標準辦理,該標準已含該車輛所需之各項配備,辦理採購時,不得逾越該標準規定。 |
六、 |
採購或租賃公務車輛,應依政府採購法有關規定辦理,其得集中辦理者,應依共同供應契約等之規定。並不得據以要求增加配置駕駛員額。 |
七、 |
校長新購或租賃之座車,其排氣量不得超過1800c.c.,其他公務轎車及九人座以下箱型車排氣不得超過1800c.c.,特種車輛依其功能、用途購置之。
新購各式公務車輛,如油氣雙燃料車車種符合使用需求者,應採購油氣雙燃料車,至採購之車輛未有油氣雙燃料車種時,應以節能標章之車種為優先。 |
八、 |
本校公務車輛,除校長座車由校長直接指揮使用外,各單位如因公務需要應於適當期間提出申請(30公里以上前一日,30公里以內前二小時提出申請,申請派車單如附件),經所屬主管簽後,由車輛管理單位主管核准始能使用。經批准後不得任意變更使用事由、路程及目的地,如需變更應於事前另行辦理變更申請。 |
九、 |
申請自行駕駛者(於借用前三日提出申請,公務車借用單如附件),駕駛人必須為本校教職員工,領有職業駕駛執照且有道路駕駛經驗,如違反交通規則遭受取締或駕車肇事,應由駕駛人負擔罰款以及保險公司理賠以外自負額部分之費用。行駛途中若需更換駕駛人,應於申請時,將所有駕駛人填入表格中,借用單位原主管應確實審查,並保證無訛。 |
十、 |
使用時間應盡量縮短,並請嚴格遵守申請時間,以免妨礙他人使用。 |
十一、 |
不得以參觀、訪問、郊遊、旅行等與公務無關聯性之理由申請使用公務車輛,但公務之必需者,車輛管理單位得視情形酌予同意借用。 |
十二、 |
車輛駕駛及使(借)用者均應遵守交通安全規則及維持車內清潔,使(借)用者不得要求駕駛超速、闖紅燈等違反交通安全規則之行為。 |
十三、 |
車輛管理單位應依使用單位申請(借)之先後及任務之重要性,建議使用次序,如路線相同時得建議合併使用。 |
十四、 |
駕駛應於各使用人員任務完畢後,確認車輛路碼表上行駛里程,以為月終核算油料之依據。 |
十五、 |
依本要點第四點租賃、採購之公務車輛,應將購置或租賃車輛之種類、金額、用途及經費來源等記載於相關表冊,供相關單位查核。 |
十六、 |
公務車輛保管人員應經常注意車輛之維護,如需送保養廠修理時,應向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得送修。 |
十七、 |
保養應參照各汽車原廠規定之里程或時間標準及保養項目實施。 |
十八、 |
管理單位得對公務車輛實施定期檢查及不定期抽查,做成紀錄,以為對駕駛人員考核之依據,並求確保車輛使用壽命。 |
十九、 |
每月底車輛管理單位應依據各駕駛派車單記載之里程核算各車之油料。 |
二十、 |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