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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0.11九十四學年度第四次行政會議決議通過 |
一、 |
為有效管理本校電話系統並提高通話品質,以便利教職員生與校內外聯繫,特制定本規範。 |
二、 |
專線電話以學校名義申請為學校財產,客戶名稱必須為「國立台灣藝術大學」。以個人名義自行付費申請者為個人財產,因考量線路擴充性目前暫不開放申請。 |
三、 |
校內專線、分機線及其權限之申請:
1.專線電話以一單位一門號為原則,如有特殊需求應專案簽報核准後,移送總務單位統一申請。
2.各單位均配有一定數量之分機內線門號(包括預留號碼),如有新設單位或新增人員,請填具「新增內線分機門號(或移機)申請書」經主管單位核章後送總務單位辦理。
3.專線門號除特殊業務經專案簽准外不得撥打國際電話,內線門號權限於行政主管人員部份開放至長途電話及手機,行政人員均設定至市內電話,學生宿舍僅可撥打校內分機。
4.如使用者因應業務需要請依所需功能填送下列申請表格核准後送總務單位辦理權限之開放:
(1)分機申請密碼撥打長途或國際電話者請填具「國立台灣藝術大學電話分機外撥密碼申請書」送核。
(2)欲取消功能終止密碼者請填具「國立台灣藝術大學電話分機外撥密碼終止申請書」經單位主管核章後辦理。
(3)分機碼單日內撥打國內長途電話或國際電話者請填具「國立台灣藝術大學單日分機撥打國際或國內長途電話申請單」送核。
(4)申請開放或終止語音留言功能者請填具「國立台灣藝術大學語音信箱申請書」及「國立台灣藝術大學語音信箱終止申請書」經單位主管核章後辦理。 |
四、 |
管理單位得定期及不定期查核各專線及分機線使用情形,如有非公務使用者,得開立費用通知單通知使用者至出納組辦理繳費核銷。 |
五、 |
各單位已裝設之分機使用者應負責保管及維護責任。線路或話機故障應主動通知總務單位派遣維護廠商修護。 |
六、 |
電話使用者經管理單位查核有非業務使用之情形,應依管理單位通知金額,填妥「費用通知單」至出納單位繳款銷帳。 |
七、 |
本作業規範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