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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5月12日94學年度第16次行政會議通過
95年6月20日95年度第2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
96年7月10日95學年度第1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6年11月22日96年度第2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105年3月29日104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5年4月21日105年度第2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113 年3月19日112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3 年4月30日112年度第2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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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高各活動場地及設備使用效率、資源共享,並增進校務基金收入,依據本校「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辦 法」第二條第二項,訂定本校場地設備收支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第二條 |
本要點所規範之場地設備係指須付費之場地及設備,包括表演場所、展覽場所、會議場地、運動場所、普通教室、專業教室、宿舍、停車場、及其他可供租用之場所及設備。 |
第三條 |
各活動場地之租借管理、清潔維護、門禁及設備操作使用由場地所屬單位負責;惟須專門技術人員協助時,得洽請相關單位協助之。 |
第四條 |
租借單位對場地內所有設施,應盡妥慎使用之責,如有毀損時,應予修繕復原或負完全賠償責任,並維場地整潔。租賃契約範圍不得使用危害國家資安之產品(如大陸廠牌相關軟、硬體及服務),需符合「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及相關資安規定,並備妥應變機制,如遇駭客入侵,應配合緊急斷電下架。 |
第五條 |
各場地租借,活動內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借用,已核准者,立即停止使用:
(一)違背政府政策及法令。
(二)妨害社會公序良俗。
(三)將場地轉借他人使用。
(四)與申請登記事項不符。
(五)有嚴重損壞場地設施之虞。
(六)有危害資安或駭客入侵之虞。 |
第六條 |
各場地設備管理收入,除另有規定外,應由學校統籌運用。 |
第七條 |
各場地設備管理收入之支出項目如下:
(一)各場地營運及維護所需之必要支出。
(二)為充實場地設備之增置、擴充及改良等相關經費。
(三)各場地設備之水電費、瓦斯費、郵電費、修繕費、維護保養費、清潔費、 稅金及保險費等。
(四)各場地設備維護管理業務之編制外人員人事費及其他給與、行政支援人員加班費,以及工讀金等,但行政支援人員每月支領之工作費,以不超過其專業加給之60%比率為限。
(五)其他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同意之項目。
有關教職員俸外給與及編制外人員人事費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第八條 |
各場地設備管理收入之各項支出,應由場地所屬單位參考前年度支出決算數編列預算,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後執行,並得配合業務增減需要調整收支併決算辦理。 |
第九條 |
各場地設備之使用管理要點及收費標準,分別由場地所屬單位另訂之,提行政會議通過後,據以實施。 |
第十條 |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如有未盡事宜之處,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