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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場地設備管理辦法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場地設備管理辦法
 

95年5月12日94學年度第16次行政會議通過
95年6月20日95年度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第2次會議通過
96年7月10日95學年度第19次行政會議同意修正第七條
96年11月22日96年度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第2次會議同意修正第七條
97年02月25日教育部台高(三)字第0970026109號函備查

第一條 國立台灣藝術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高各活動場地及設備使用效率、資源共享,並增進校務基金收入,依據「國立大學院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10條、及「國立大學院校校務基金管理監督辦法」第7條之相關規定,訂定本校場地設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場地係以提供校內、外各單位舉辦重要集會或學術活動為主。
第三條 各活動場地之租借管理、清潔維護、門禁及設備操作使用由場地所屬單位負責;惟須專門技術人員協助時,得洽請相關單位協助之。
第四條 租借單位對場地內所有設施,應盡妥慎使用之責,如有毀損時,應予修繕復原或負完全賠償責任,並維場地整潔。
第五條 各場地租借,活動內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借用,已核准者,立即停止使用:
(一)違背政府政策及法令。
(二)妨害社會公序良俗。
(三)將場地轉借他人使用。
(四)申請登記事項不符。
(五)有嚴重損壞場地設施之虞。
第六條 各場地設備管理收入,除另有規定外,應由學校統籌運用,並得提撥20%之行政管理費。
第七條

各場地設備管理收入之支出項目如下:
(一)各場地所需之設備及維修費用。
(二)各場地應分攤之水電、清潔費。
(三)各場地所需相關人事經費,但行政支援人員每月支領之工作費,以不超過其專業加給之60%比率為限。
(四)提撥行政管理費。
(五)其他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同意之項目。

有關教職員俸外給與及編制外人員人事費等,依本校「教職員俸外
給與及編制外人員人事費支給要點」規定辦理。

第八條 各場地設備管理收入之各項支出,應由場地所屬單位編列預算,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後執行;如超過預算執行:
(一)七條第一款之支出,原未編列預算或預算編列不足,而確實需於當年度辦理者,應經校長核定後,提報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超支部分併決算辦理。
(二)七條第一款以外之項目,原未編列預算或預算編列不足,而確實需要於當年度辦理者,應經校長核定,超支部分併決算辦理。
第九條 各場地設備之使用管理要點及收費標準,分別由場地所屬單位另訂之,提行政會議通過後,據以實施。
第十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並提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陳校長核後,報教育部核備,修訂時亦同;如有未盡事宜之處,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資料更新日期:98..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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